经典案例

案例一:货车司机吴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

【案情简介】

2020年2月起吴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按照固定路线送货,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。2020年5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,向某物流公司请求认定工伤。为认定工伤吴某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,后诉至法院。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在劳动关系中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。本案证据表明吴某与物流公司按比例分配收入,且吴某不需接受物流公司的日常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,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和人身从属性。

(评析人: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时福茂)

案例二:货车司机谢某与某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

【案情简介】

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从事毛鸡运输,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《车队司机出入证》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。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。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,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。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、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。谢某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、补缴社会保险等,后诉至法院。仲裁未确认劳动关系,法院经历两审和再审最终认定劳动关系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本案争议焦点: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。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、收购、屠宰加工和销售,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,因此谢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。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。谢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,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。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。

(评析人: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时福茂)

案例三:网约厨师张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

【案情简介】

某信息公司运营的“G厨师”APP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。张某经人介绍在“G厨师”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,双方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未签劳动合同。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支付工资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。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。张某申请仲裁,后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相关要求。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本案双方虽签订了《合作协议》,但仍应审查双方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。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、调度及奖惩等,按月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,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,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有报酬的劳动,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,而这正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

(评析人: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时福茂)

时福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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